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何明明 李宇靈)2024年4月22日,衡山縣公安局森林大隊與永和派出所民警在聯合執法中抓獲一名非法錨魚的違法人員,并收繳作案工具。
當日,轄區居民白某在大源渡附近以翻越圍欄的形式進入大源渡航電樞紐錨魚,嚴重影響了湖南省水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船閘管理分公司大源渡工作站日常工作秩序,危害湘江河流魚類生態安全。隨后,永和所民警將白某傳喚至執法辦案區域。經詢問,白某如實交代了其于2024年4月22日翻越圍欄進入大源渡航電樞紐錨魚的違法事實,同時白某還陳述了其于2015年6月,因翻越護欄進入大源渡航電樞紐錨魚,涉嫌擾亂單位秩序被衡東縣公安機關進行了行政處罰。白某多次進入大源渡樞紐進行錨魚,屢教不改。
目前,白某已經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溫馨提示:
近期正逢春夏雨季,湘江流域漲水期間,錨魚對航電樞紐的工作日常管理、魚類生態造成嚴重影響,在湘江流域錨魚屬違法行為。大源渡航電樞紐上下300米范圍禁漁,我局將依托生態聯勤警務平臺開展常態化聯合執法巡邏與打擊。
普法小紙條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根據《衡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大源渡航電樞紐電力設施保護的通告》規定。(1)在劃定大源渡航電樞紐重點保護范圍和禁區:在衡山縣行政區域內,經依法征收的土地紅線范圍為重點保護范圍,進入距大源渡航電樞紐大壩上、下游各300米區域內為禁區。(2)禁止在上、下游禁區水域進行炸魚、電魚、毒魚、捕魚、網魚、釣魚、鉤魚、網箱養魚、游泳、玩耍、劃船等活動。(3)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區和重點保護范圍內要自覺遵守以上規定,服從安全監督管理。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漁政等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發生人員傷亡、沉船等安全或意外事件的,由違規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以上通告規定已于2020年5月21日起施行。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